抓住要点,医疗事故鉴定可以排除,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1-07-26 20:58: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件:章某某、陈某某诉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1152号裁判要旨 医疗纠纷案件医疗机构拒不提供全部的病史资料,导致无法鉴定的,

   案件:章某某、陈某某诉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要旨
    医疗纠纷案件医疗机构拒不提供全部的病史资料,导致无法鉴定的,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合法,法院可以按照证据的审查原则予以排除。
案情:
    经审理查明,章某系两原告所育之女,于2007年3月22日被送至被告处救治。…据原告提供的门急诊病史记载:
    2007年3月22日19时05分,检查:面色差,气促、胸挤压诉疼,腹平有肌卫,压疼。…
    2007年3月22日儿科急诊20时10分CT。
    20时20分X线。
    20时30分行政值班联系抢救室,通知儿内科抢救室准备。
    22时54分收入院。
    23时50分心电图呈现为直线。
    23时50分心跳恢复后,抢救中再次心跳停止。抢救无效。心电图一直线。宣告死亡。
    患者死亡后,原告退掉了住院手续,取回住院押金。
    本案诉前经上海市杨浦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因原告提出被告应提供住院病史,上海市医学会中止本案鉴定。
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实质性损害,已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24小时内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被告将患者收治入院,应制作住院病史,被告辩称患者抢救后死亡,被告退还了住院押金未将其作为住院病人处理,所有治疗过程均记载在患者的门急诊病史上,该辩称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的病史记录存在欠缺。被告无法提供住院病史致本案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参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的数额均予确认,本院可予采信。另判赔了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代理费。对原告要求死亡赔偿金,法院认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应该判赔死亡赔偿金。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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