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就骨折 医院“捷足先登”告其父母
2011-08-18 00:16:00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程浩   评论:0 点击:

   婴儿刚出生,左臂、肋骨就出现多处骨折,更让父母焦心的是,医生说婴儿还可能伴有智力障碍并发症等,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去年9月21日,期盼已久的儿子出生了,布玉宏和丈夫师尚楷还没来得及高兴,就惊闻此事。如今,已近11个月大的宝宝依然躺在医院的病床上。

  今年7月25日,布玉宏和师尚楷把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万元。可不曾想,刚刚立案,夫妇俩便得知,早在今年2月底,医院就向昆明市盘龙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夫妇俩支付婴儿从出生到现在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等共计43000余元,而在庭审中又要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

  昨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同意医院的诉请,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讲述   巨婴还让产妇顺产

  布玉宏今年38岁,玉溪通海县人,随丈夫师尚楷在昆明打工。去年1月,已生有一女的她得知自己再次怀孕后非常高兴。从去年3月起,布玉宏一直在昆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其间,医生告诉她孩子很健康,但她有妊娠期糖尿病。

  去年9月20日晚上,布玉宏突然觉得不舒服,丈夫师尚楷立即把她送到了昆明市妇幼保健院。第二天8时,布玉宏被送进产房,一直到14时10分孩子才出生。可夫妇俩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娃娃一出生,他们就告诉我孩子的左手臂、第七、第八根肋骨骨折,还有可能是脑瘫……”师尚楷哽咽着说,“当时医生告诉我,由于是难产,孩子重度窒息了5分钟之久,因此大脑受损,可能会出现脑瘫和智力障碍并发症等。接着,医院下了病危通知。”

  之后,在医生的抢救下,孩子脱离生命危险,但却留有严重的后遗症。“生产之前,我媳妇肚子太大了,很多朋友都问我们是不是双胞胎,临产前医院还做了大轮廓糖尿病检测……”师尚楷说,“种种情况表明,孩子很可能是巨大婴儿,但医生并没有建议剖腹产,反而选择了顺产,所以才导致难产,并造成了孩子身体多处骨折,医院该负主要责任。”

  “娃娃足足有5000克重,怎么还会让我顺产呢?而且产前也没有给我做B超或量过盆骨宽度。”布玉宏说,既然住进了医院,如果孩子过大,医院有责任提醒他们选择剖腹产。

  医院   婴儿好转已可出院

  事已至此,布玉宏只希望医院能把儿子的病治好,让他健健康康地成长。可当孩子58天的时候,医院发了一份病情告知书,称“患儿病情临床治愈,达出院标准,可以出院,目前我院已无需任何治疗。”

  “但我发现儿子的头总是向后仰着,拿东西逗他时,眼睛不能随物体移动。在喂奶时,总是吃两口就没有力气了,奶水经常会从嘴角流出来。”布玉宏说,“孩子根本没有达到出院标准,医院此举只是想推脱责任。”

  对于此事,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龙女士表示,布玉宏属于难产,在接生时婴儿肩膀无法出来,医院想了很多办法后,最后只能把婴儿双腿曲起接生,于是就碰到左手手臂,造成左手肱骨骨折。

  当问到为什么婴儿有5000克而没有建议剖腹产时,龙女士表示,由于当时对胎儿的重量估计不足,所以没有建议。目前,医院已对婴儿进行了相关检查,婴儿脑瘫的症状并不明显,其他情况都已好转,可以出院。

  之后,双方进行过多次调解,“医院多次要求我们将孩子接走,但孩子病情没有痊愈,我们不可能接走孩子。”夫妇俩说,“孩子出生近11个月了,还住在医院。医院承诺对孩子进行核磁共振、神经系统的检查,但截至目前仅做了核磁共振检查,更不用说进行其他方面的治疗了。”

  庭审   公开变不公开

  今年7月25日,布玉宏和师尚楷把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五华区法院判令医院赔偿自己各种损失共计1万元。可让布玉宏和师尚楷想不到的是,案子刚刚立案,他们便得知,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已先向盘龙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此案属于无因管理纠纷,请求法院判令夫妇俩立即领回男婴,并支付男婴从出生到现在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等共计43000余元。

  昨日,案件刚开庭,医院提出,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隐私,请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经合议庭短暂商议后,法庭支持了医院的请求,包括记者在内的多名旁听人员只能无奈退出法庭。而师尚楷和布玉宏夫妇告诉记者,他们是希望公开开庭审理的。

  记者从医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上看到:婴儿在医院出生后,被告以所产婴儿窒息且身体多处骨折为由,在原告处住院治疗。经治疗,孩子体征符合出院标准,医院告知二被告办理出院手续,但二被告拒绝办理,而将孩子遗弃在原告处。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遗弃,并损害了原告利益。

  被告代理人表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原告及时采取积极治疗措施,避免孩子的病情进一步恶化。

  被告代理人还认为,此案不属于无因管理纠纷。所谓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本案中布玉宏到原告处进行生产,导致新生儿多处骨折,原告作为法定的医疗机构,对新生儿进行治疗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不是管理他人事务,不是为了避免造成的损失,而是为了先前的过错过失造成的损失采取的一定的补救行为。所以本案不是无因管理纠纷,是医疗纠纷发生后原告为自己的过错过失行为而应该采取的后续行为。

  最后,被告还当庭提交了对于此案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被告的代理人认为,医院对婴儿进行诊疗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诊疗产生的费用是否应该由被告承担,需要以7月25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依法立案审理的布玉宏、师尚楷诉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作为审理依据,而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所以,被告特向法院申请对此案中止审理,待布玉宏、师尚楷诉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生效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法庭当庭没有表态,本案将择日宣判。

首席记者  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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