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案件中法用医学的难题研究
2012-07-23 17:02:34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标准细化 我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是1990年颁布并实行至今,医疗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现了很多当时认为很重现在却很容易治疗、当时很难检查出来现在普遍能够检查出来的伤情情况...
 

标准细化

      我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是1990年颁布并实行至今,医疗技术的突飞猛进,出现了很多当时认为很重现在却很容易治疗、当时很难检查出来现在普遍能够检查出来的伤情情况,例如脑震荡的诊断和治疗,又如特别轻微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诊断。这些现实的问题对鉴定标准的进一步细化提出了技术上的新要求。
      上述标准在针对特殊体质的问题上存在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同样是颅脑损伤之脑内血肿的两个受害人,一个是正常的健康人颅脑被损伤因较强的伤害行为导致了脑内血肿,一个是颅脑曾经损伤过、受伤时颅骨有缺损,被轻微的伤害行为导致了脑内血肿。如果对这两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给予相同的刑事处罚显然存在不公平因素,如果面对同样是重伤的伤情鉴定给予不一样的刑事处罚又无法体现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所以鉴定标准的细化,针对处理伤害案件中的难题是非常重要的。

复核制度完善化

      由于首次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内部制定人员进行,不服后申请复核按照现行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刑检委进行复核。但是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地级市,指定一个医院的情况非常普遍,这就导致了极个别案件的鉴定成了一言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修正案对鉴定部分也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人身伤害鉴定的复核制度,推动法制健全化,将更利于保护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阻却性事由鉴定常规化

 

      现行规定对伤害案件的鉴定基本上为伤情鉴定、死亡鉴定,但是对于引起伤害或死亡的介入因素涉及较少。例如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受害人死亡的事实不可争辩,但是某些案件中受害人死亡是否为伤害行为必然导致的结果,在鉴定中有时会不予体现。而某些案件中确确实实存在如放弃治疗、存在医疗过错、救治不及时等的阻却性事由,如果不予查清,法律会对犯罪嫌疑人造成另一种伤害。
      阻却性事由鉴定的常规化,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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