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法用医学概况研究
2012-07-23 16:41:59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医疗纠纷法用医学又称作医疗损害法用医学,包括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在医疗行为(如诊治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过程中医疗行为直接(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非医疗行为(如手术过程中突然停电造成...
       医疗纠纷法用医学又称作医疗损害法用医学,包括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在医疗行为(如诊治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过程中医疗行为直接(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非医疗行为(如手术过程中突然停电造成手术延误等)直接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管理中存在问题造成的损害后果,如因病历丢失造成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在责任分类上又分为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这是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造成的“二元化责任”。在具体适用上,最主要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是否违反诊疗常规,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是否存在损害后果,过错或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确定存在过错、过失,存在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后,在责任承担方面又包括承担责任的法律适用等等的问题。
 
      医疗损害法用医学还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鉴定机构的选择,审查鉴定的主体和程序,检材的质证依据,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责任等等方面的问题。
 
      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的选择包括诉前鉴定机构的选择和起诉到法院后鉴定机构的选择。诉前选择决定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法规的制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医学会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鉴定机构,患者如果主张医方过错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诉,一般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专业机构)委托两种情况。诉前鉴定因为受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管理规定》对病历管理的制约,制约患者一般不能复印主管病历,导致即使患者想进行司法鉴定而检材不齐无法进行。当然和医疗机构协商成功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最好的选择。
 
      诉讼程序中鉴定机构的选择不但决定于患方的诉讼请求,也决定于各地地方性规定不一致的因素,规避相关规定可能会得到自己的合理、理想结果。法院现在一般不指定鉴定机构,除了上述因素,协商过程中的技巧同样很重要。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抓阄时备选机构也是必须要注意的。
 
      鉴定的主体和程序,鉴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程序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散在于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都对鉴定程序做了相关的规定。
 
      检材的质证依据,检材经过质证后才可以作为鉴定材料使用,因为检材是证据,受到“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约束,鉴定前不质证,很可能会导致案件的争议进一步扩大。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责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申请人要预交鉴定人出庭的误工补助和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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