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鉴定听证
2012-08-17 11:20: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霍某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听证会,于2012年8月12日在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听证会上,患方发表了详尽的意见。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对霍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多处过失和过错。患方针对病历中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
霍某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听证会,于2012年8月12日在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
听证会上,患方发表了详尽的意见。患方认为,医疗机构对霍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多处过失和过错。
患方针对病历中存在的问题一一进行了阐述。霍某医疗纠纷案件被告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
1、进行取结石手术时操作不当,导致病人出现无法忍受的痛苦而致病人在有高血压的基础上出现脑出血
2、病人手术过程中发现病人异常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仍然没有暂停手术是错误的,没有麻醉记录单
3、病人脑出血以后没有采取规范的治疗措施,即按时翻身、按时拍背、按时吸痰,致出现医院感染
4、对于手术记录记载的“术中病人生命体征平稳、术后安返病房”是不符合实际的,当时病人痛苦至极
5、术前小结没有对之前检查出来的心电图异常记录
如果术前预计到了心脑血管意外的发生,应该书面告知并且《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6、第13页2011年10月20日22:30会诊记录不真实:a、当时还没有做CT结果不可能出来,b、口头报病危系后添加的内容
7、2011年10月21日护理记录:17:00-21:00“患者右侧头部引流管不通”在病历第345、347、349、351、353、355、357页有明显显示,到10月23日21:00双侧引流管才通畅,没有见到病历上记载采取的措施。应该立即采取措施改善,错误的不管不问导致病情加重
但是2011年10月22日9:00病程记录记载(双根头引管通畅)(14页),互相矛盾
8、2011年11月16日20:10分医嘱为“经鼻吸氧”(68页)护士未签字(68-72),护理记录2011年11月17日记录持续鼻塞吸氧(271页),但是以后的记录为气管套管内吸氧,证明在2011年11月16日将气管切开套管拔出过,并且封闭了气管切开是错误的。导致病人肺部感染加重。
9、2011年11月24日出现腹水、肝回声增粗等以后,也没用采取正确措施,也是导致霍宝生死亡的原因之一(118-119)
10、到后期就不再积极治疗,家属要求转院被告人民医院不同意
11、院内感染,出现肺炎
附1: 病历存在的问题质证意见
1、2011年10月20日的手术记录没有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者(河南省人民医院王某某)及助手签名,没有麻醉方法,没有对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进行全面客观地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第二十三条(十五)的要求,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36页)
2、2011年11月14日的会诊记录没有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第二十三条(九)由全部的会诊医师签名,不具有真实性(32-34页)
3、邀请神内科会诊决定做CT的时间是22:30(42页)
临时医嘱CT平扫时间是22:26
邀请神外科会诊记录记录为:会诊时间:22:20,简要病史及检查:急查颅脑CT示:右侧丘脑出血并破入脑室 神外科医师郑黄军签字的时间是22:30,(第41页)
2011年10月20日的病程记录中,在22时30分就已经出现了CT检查报告,
但是CT片的检查时间是23时05分。
在做CT检查前半个小时检查结果就出来显然不可能。证明病历是不真实的虚假记录。10月20日晚上22:30分会诊记录才决定查CT(42页)
4、对于手术记录记载的“术中病人生命体征平稳、术后安返病房”是不符合实际的,当时病人痛苦至极。没有麻醉记录单
5、护理记录2011年10月20日22:30记载了头颅CT的检查结果与CT片子时间不符,21时的护理记录没有“病情摘要”,22:30的护理记录记载21时的病情摘要是错误的,无法确定当时的治疗是否真实(335、336)
6、2011年11月16日20:10分医嘱为“经鼻吸氧”(68页)护士未签字(68-72),护理记录2011年11月17日记录持续鼻塞吸氧(271页),但是以后的记录为气管套管内吸氧,证明在2011年11月16日将气管切开套管拔出过,并且封闭了气管切开,但是病历上没有找到封闭的记录,也没有找到再次切开的记录。
7、2011年10月21日17:00-21:00“患者右侧头部引流管不通”345、347、349、351、353、355、357,到10月23日21:00双侧引流管通畅,但是2011年10月22日9:00病程记录记载(双根头引管通畅)(14页),互相矛盾
8、123页手术图上没有日期,与被告医疗单位大厅宣传栏上的图片有日期不一致,该图片不具有证据效力
9、本案没有进行尸检,无法查明确切死亡原因。但是责任在医院:
①院方控制着尸体,应该立即移放太平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9条告知做解剖,②医院也未按照《重大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是导致本案未尸检的直接原因。
过错及责任在医院,责任应由医院来承担。
同一事实相互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对医疗机构主张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不应支持。
附2:医疗机构提供的为霍某手术期间图片
附3:医疗机构大厅宣传照片
从医疗机构提供的手术照片和医疗机构大厅宣传照片,可以明确看出,医疗机构在本案中提供的照片没有具体时分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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