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还可以这样无罪辩护——伤情鉴定上的秘密
2012-07-28 21:07:13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否定交通事故中的重伤鉴定结论后,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伤者A被B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撞伤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鉴定,A的伤情鉴定结论:外伤致颈椎间盘突出伴有颈髓损伤并留有肢体瘫,构成重伤。责任认定为
      否定交通事故中的重伤鉴定结论后,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伤者A被B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撞伤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鉴定,A的伤情鉴定结论:外伤致颈椎间盘突出伴有颈髓损伤并留有肢体瘫,构成重伤。责任认定为B全部责任。在此情况下,B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无证驾驶+全部责任+重伤)。

     B的家属咨询时,根据其介绍的情况,经过我们律师团队分析,认为其中存在疑点。因为无法查阅光片、无法看到病历,我们告知了重新鉴定的风险,B的家属经过考虑后决定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的事项包括:①A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②A颈椎间盘突出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经过重新鉴定,分析意见认为,A颈椎间盘突出诊断成立,但是A受伤后颈椎间盘突出位置水平脊髓内存在异常信号,考虑了软化灶形成,鉴定时复查MRI也显示了该位置脊髓软化灶。其脊髓内软化灶形成具有一定的演变过程。但是椎间盘突出是在髓核和纤维环变性的基础上,髓核经神经环向周围组织突出的病理状态。大多为慢性损害,急性外伤可加重症状。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加,椎间盘发生退行性改变,在此基础上一旦受到外力作用及其发生椎间盘突出。一般单纯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者,往往暴力较大,破坏较重,不仅椎间盘受累髓核突出,而且相应椎体及附件也有损伤。复阅委托方提供的影像资料,未发现被鉴定人伤后存在颈椎椎体及附件骨折,说明颈部所受外力较小,据此排除其颈椎间盘突出系强大暴力作用所致。并且影像学资料显示被鉴定人颈椎存在明显的推行性改变,包括骨质增生和后纵韧带骨化,被鉴定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外力作用客观存在,伤后出现椎间盘突出、脊髓受压的症状和体征。综合分析,被鉴定人颈髓受压应系在其自身颈椎严重退行性改变所致,本次交通事故外伤诱发或加重其颈椎间盘突出症状和体征。出现的四肢运动障碍日后完全恢复的可能性很小,考虑其外伤后约一年时存在一上肢肌力四级,其他三肢肌力五级,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未达到重伤程度,宜评定为轻伤(参与度拟为25%)。结论为:啊A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拟为25%。

     重新鉴定的结果改变了本案的性质,当事人由可能马上要承担刑事责任改变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次重新鉴定,不但涉及了伤情的改变,并且确定了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比例。实际上在分析本类案件的过程中,不但涉及了法律、医学两方面的知识,更多的是分析人员的责任心。

     从当事人介绍的点点滴滴的很少很少的情况中去分析,难度可想而知。这其中的风险可能是鉴定费,但是鉴定费和承担刑事责任孰轻孰重就一目了然了。

     争取和努力,就可能会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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