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如何抽取专家
2012-07-28 11:56:15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按照规定,医学会在组织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成员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备选专家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库成员回避,但是回避的理由如下:如果专家库成员存在(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应当减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同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双方当事人抽取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有医学会抽取。双方但是人还应当各自抽取一个候补专家。


 

     如果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各自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特别注意,医学会专家组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组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说明、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涌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但是如果没有封存病历、或者封存的病历不全的情况下,能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医学会没有执法权,双方当事人无法进行质证。这时,一般的做法为,如果双方对病历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继续鉴定。如果对病历或其他材料有异议,笔者建议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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