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
2012-07-28 11:54:45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医学会对于不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应该在受理后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对于提交的材料,出具相关手续。
卫医发[2001]124号《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上都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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