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012-07-28 11:50:41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我们先来看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卫医发[2001]124号批复规定: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上都应受理。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可以在法院处理纠纷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法院委托的医学会鉴定,可以(不是绝对、各地情况不一)不受“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约束。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上述材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同时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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