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法用医学的难题
2012-07-23 16:56:21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鉴定文书详细化 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案件会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或者职业病鉴定。我们单从伤残等级鉴定探讨鉴定文书的问题。工伤伤残鉴定结论一般都是格式化的,对伤情的检查不太严格,对分析的过程描述过于简单。...

鉴定文书详细化

      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案件会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或者职业病鉴定。我们单从伤残等级鉴定探讨鉴定文书的问题。工伤伤残鉴定结论一般都是格式化的,对伤情的检查不太严格,对分析的过程描述过于简单。例如一个案件中,在检查栏显示的伤情按照标准为九级伤残(只有一个九级伤残),在结论部分写的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由于当事人对医疗知识的缺乏,在劳动仲裁阶段和法院一审阶段都按照八级伤残进行了认定,到二审后,经过法院的调解才结案。本人分析认为,工伤伤残鉴定经常出现成批的鉴定,由于鉴定人工作量大,也由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出现两个以上的同级别的伤残等级后,可以晋升一个级别,导致鉴定人误看成了两个九级伤残而做出了八级伤残的最终鉴定结论;或者将该晋级的鉴定没有晋级、把不该晋级的鉴定晋级了。
      鉴定文书进行细化,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鉴定介入法医制度
      工伤伤残鉴定一般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没有规定由法医介入,但是鉴定毕竟是一门专业的学科,伤残鉴定在我国也有专门的规定和要求。如果在劳动争议案件鉴定中邀请法医参加,应该会减少当事人不服鉴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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