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创伤、残疾程度、精神疾病法用医学
2012-07-23 16:48:48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运动创伤法用医学 运动创伤法用医学是指运动员在从事运动职业中,因职业因素导致的创伤而涉及到的医疗评定等。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因为运动导致创伤或因为运动导致疾病事故后对创伤与致病事故程度进行分级评定...

  运动创伤法用医学

       运动创伤法用医学是指运动员在从事运动职业中,因职业因素导致的创伤而涉及到的医疗评定等。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因为运动导致创伤或因为运动导致疾病事故后对创伤与致病事故程度进行分级评定的规定。目前的依据为1999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太平洋保险公司发布的《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残疾程度法用医学

       残疾程度法用医学是指民政部门认定残疾人时涉及到的伤残用医疗知识。主要包括鉴定机构、鉴定标准等情况。
 
      鉴定机构,一般是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评定。
 
      鉴定标准,目前民政部门进行残疾管理主要依据2007年7月10日通过,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中规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等。

精神疾病法用医学

       主要是指法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精神疾病鉴定,确定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以及精神疾病的伤残等范围。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两种情况。出现这两种情况后,一般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对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包括1、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①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②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有刑事责任能力又包括全部刑事责任能力和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伤残,是指由于伤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患精神病或者精神病复发,是否构成伤残的问题,这些规定分布于各个鉴定标准。根据致害原因不同而鉴定的依据标准也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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