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法用医学难题研究
2012-07-02 16:59:00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突破伤情鉴定秘密 交通事故涉及到的伤情鉴定出现争议已屡见不鲜。例如有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机关内部指定的人员鉴定时四肢肌力不正常鉴定为为重伤,肇事方不服该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不但申请对伤情进行重...

突破伤情鉴定“秘密

      交通事故涉及到的伤情鉴定出现争议已屡见不鲜。例如有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在公安机关内部指定的人员鉴定时四肢肌力不正常鉴定为为重伤,肇事方不服该鉴定,申请重新鉴定,不但申请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引起功能障碍伤情的原因进行鉴定,经过重新鉴定,认定了四肢肌力不正常是由于椎管狭窄、存在退行性病变引起,考虑交通事故发生前伤者已经存在椎管狭窄,认定四肢肌力障碍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后鉴定结果为轻伤。特别指出本案肇事司机为无证驾驶,如果受害人是重伤,肇事司机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轻伤鉴定结果,肇事司机仅仅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突破交通事故中的鉴定“秘密”,可能会改变案件的性质。
 

死亡原因鉴定规范化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在很多地方对尸检、死亡原因鉴定存在鉴定不规范的情况。例如不做尸体解剖,例如在死亡原因有疑问的时候不追究,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对犯罪嫌疑人(违法嫌疑人)不负责任,并且对法律的公正实施造成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是“致人重伤、死亡”,追究责任的前提是确定交通事故导致了他人重伤、死亡,法用医学问题中需要查明的就是是否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了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查明是否存在其他的原因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或者重伤。但是如果采取不解剖的方法轻易下结论,就可能无法查明真相。即使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违法嫌疑人)提出,也有可能因为超过尸体解剖的最佳时间导致无法查明,结果是或者稀里糊涂的追究了犯罪嫌疑人(违法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或者可能导致案件“搁浅”。
 

因果关系鉴定制度化
 

      因果关系是处理案件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在涉及到医疗鉴定时,对因果关系的鉴定意见包括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我们经常看到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书描述为“交通事故造成某某某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按照正规的尸检过程,做病理切片的时间往往还没有到。所以责任认定书这样的描述实际上存在瑕疵。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又因为争吵发展到了肢体冲突。警察到现场后肢体冲突已经结束,受伤一方坚决称有部分伤情(上肢骨折)是被打伤的,而另一方说是交通事故引起的。这个案件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二审生效后伤者不服又申请再审,再审时发回重审,历时多年。虽然最终调解结案,但是不但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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