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喜申请上海市卫生局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
2008-08-28 21:22: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崔红喜申请上海市卫生局履行行政职责申请书

行  政  申  请  书

 
     申请人: 崔红喜,男,35岁  地址: **,邮编:200233
     申请人: 高趁心,女,32岁  地址: **,邮编:200233
 
     被申请人: 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地址:徐汇区枫林路183号,邮编:200032
 
一.申请事项:
     请求上海市卫生局对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医师李**、宋**、刘**的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理(“宋**”、“刘**”因未在病历上记录和签名,其姓名系徐汇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工作人员告知)。
二.申请理由:
     2007年8月19日6时,我们7岁的女儿崔馨恬,因发热、腹痛、呕吐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就诊,急诊医生李**诊断为“急性感染”,进行输液处理后未缓解,她让到我们到外科会诊,外科排除胰腺炎等外科急腹症,又让我们回急诊,李**医生告知我们腹痛和呕吐是发热的正常反应,让我们回去;
     8月20日9时,我们带女儿又到该院急诊,因女儿情况很差,我们先进诊室要求边诊治边补挂号,但李**医生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于不顾,以“都要先挂号”为由拒绝;
     在挂号后等待近25分钟后,因病情加重,护士带我们又进入急诊诊室,李**让我们把孩子放到诊断床上,自己却和别人聊天、接受礼物又延误近20分钟;等她处理好个人事情,把孩子从急诊室抱到抢救室数分钟后,又以“自己无法处理,去请上级医师诊治”为由,出去找了一位“上级医生”宋**,但宋**来之后只是简单看了看,一言不发就走掉了。《医院工作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急诊病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病员应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李晓静医生置急诊病人的安危于不顾,处理个人事物而延误我女儿的救治,宋**医生做为“上级医生”,在急诊会诊情况下却不做任何处理,一言不发走掉,我女儿的生命希望,就这样被一次次地被耽误!
     宋**走后,李**手足无措,又以“肠套急腹症”让我们抱着已经昏迷的孩子到外科会诊(亦未让走绿色通道)。《医院工作制度》二十九条第三款“急诊会诊,被邀请的人员,必须随请随到”,哪里有把已经在抢救室昏迷的病人又抱到其他科室“会诊”的道理?!
     到了外科孩子出现了双目上视、四肢僵直,外科医生刘江滨违反“呼吸心跳骤停应第一时间处置”的常规,没有做就地做任何检查和处置,又把孩子抱回抢救室,10时58分,我女儿不治身亡。
 
     悲剧发生后,我们多次向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提出,对事情经过进行调查,对失职医师进行处理,但7个月时间过去了,院方始终未做出相应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特提起行政申请。
 
     我们请求上海市卫生局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并给我们书面回复。
                               此致:
上海市卫生局

申请人:

受害人崔馨恬的父母

崔红喜  高趁心

2008-3-25

     几个月过去了,崔红喜得到的只有一张张被到处推诿的“信访告知书”。鉴于其不履行法定职责,2008年6月5日,崔红喜向上海静安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上海卫生局行政不做为。
     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安排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数位人大代表参加了旁听。庭审后,经法院协调,上海卫生局对崔红喜向其提出的“对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有关医师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的申请开始核查,崔红喜于8月6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上海市卫生局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答复,崔红喜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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