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红喜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08-07 00:14: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崔红喜认为上海市卫生局针对自己2008年3月25日提交的行政申请不予依法答复,2008年6月5日,崔红喜向上海静安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上海卫生局行政不做为。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违反诊疗常规、法律...

      崔红喜认为上海市卫生局针对自己2008年3月25日提交的行政申请不予依法答复,2008年6月5日,崔红喜向上海静安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上海卫生局行政不做为。

     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违反诊疗常规、法律法规,并且造成7岁幼女崔馨恬死亡负有责任的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宋**、刘**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2依法追究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为:2007年8月19日上午6时,原告的女儿崔馨恬因发热、腹痛、呕吐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急诊。急诊室李晓静医生在没有充分检查、全面诊断的情况下,就诊断为“急性感染”,并且没有确定病灶位置、没有进行排除诊断、没有确定具体的病情,就盲目进行输液治疗。经输液处理后症状未缓解,就让我们到外科会诊,在外科排除胰腺炎等急腹症后,李晓静医生没有按照诊疗常规做进一步的明确诊断,使我们的女儿丧失了最佳治疗时机,只是不负责任地告诉我们说:“腹痛和呕吐是发热的正常反应”,让我们回家。

     次日上午,由于女儿的情况更差,我们急忙到该院,此时是上午9时。我们先到急诊室恳求李晓静医生边救治我们边补挂号,但李晓静医生以“必须先挂号”为由拒绝救治。我们无奈,只好带着女儿到诊室外面,一人带着孩子,一个人去补了挂号,又等待了25分钟之久,此间女儿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家属再一次向医院工作人员叙述病情,才有人让我们再次进入李晓静诊室,但李医生置危在旦夕的病人于不顾,却与“熟人”聊天,等他们聊完天,并把“熟人”送走以后,又接受了另外的一个人送来的一大包礼物,并与之寒喧完。等她处理完个人私事,这样又足足耽误了25分钟后,这时由于原告女儿病情急剧恶化,她才让我们把女儿从诊疗床抱到抢救室。由于医院及其医生不负责任,违反诊疗常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我女儿又一次丧失了治疗时机。

     李晓静看了病人以后,以“自己处理不了,去请上级医生”为由,找来一位“上级医生宋**”,但来人只是看了一下,没有记录,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就一言不发地走掉了。此时,孩子已处于昏迷状态,李晓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但又不知道怎么治疗,又以怀疑“肠套急腹症”为由,让我们抱着已经深度昏迷的女儿穿过长长的拥挤通道,去外科会诊(事后我们知道,有绿色抢救通道)。到外科后,孩子又出现双目上视,四肢僵直的病危症状,外科会诊医生刘**却没有立即抢救,又将孩子抱回抢救室开始抢救。但抢救过程中,再次出现致命的错误——没有明确诊断、没有对症抢救、没有对引起双侧瞳孔不等大的病情进行处理、错误使用药物……  10时58分,崔馨恬死亡。前后不足二个小时,由于儿科医院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多次严重失职,使原告女儿一次又一次丧失了抢救过来的机会,让我们永远失去了活泼天真的女儿。

     悲剧发生后,我们认为该院和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违反卫生部《病例书写基本规范》,违反《医院工作制度》及《急诊服务流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等的规定,多次向该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提供病史资料;调查、核实事情的过程;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但他们总是以信访形式相互推诿、搪塞。不得已于2008年3月25日,原告再次向上海市卫生局提交《行政申请书》,要求依法行政,但上海市卫生局仍以信访形式推诿,不履行行政职责。由于被告不对给原告女儿违反诊疗常规、法律法规治疗的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及相关人员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和处罚,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安排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庭审后,经法院协调,上海卫生局对崔红喜向其提出的“对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有关医师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的申请开始核查,崔红喜于8月6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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