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案件中阻却性事由的法理学内容
2012-07-28 12:49:08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在刑法理论中,责任阻却事由目前的规定主要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他的排除犯罪事由。其他的排除犯...

      在刑法理论中,责任阻却事由目前的规定主要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他的排除犯罪事由。其他的排除犯罪事由理论上一般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部分理论还包括义务冲突。笔者认为,阻却性事由应当包括第三人原因介入因素、排除自身疾病行为。有人会说,自身疾病就不应该列入犯罪行为或侵害行为的损害后果。这是正确的,但是在某些条件下,可能侵害人和侦查机关都未察觉到,这就要从法学理论上着手,奠定法律基础,然后查明事实。所以,笔者认为阻却性事由的法理学内容应该明确第三人介入因素和受害人放弃治疗两方面的内容。

     我们主要研究第三人介入因素,但是这中间又涵盖了义务冲突原因;我们研究受害人放弃治疗情况下的阻却性事由,可是受害人放弃治疗的行为又包括了当事人及亲属当时的能力状态等因素。

     第三人介入因素的义务冲突原因,主要是指选择的伤害性方法和造成的伤害后果是否为情不得已,是否为当时特定条件下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肢体受伤以后,住在偏远的山区医院,又遇特殊的交通中断的情况,根据所在医院的条件,如果不截肢,受害人可能生命不保,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截肢治疗行为应当计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但是,如果是在条件很好的医疗机构,完全有能力保住肢体,由于医疗行为的失误,造成最后不得不截肢,作为侵害人,如果承担受害人失去肢体的法律责任,就要慎重作出结论了。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能会放弃向医院主张权利而直接向交通事故侵害人主张权利,也可能向医院主张权利。如果受害人放弃向医院主张权利,侵害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就可能会提出责任阻却性事由了。

     受害人放弃治疗情况下的阻却性事由我们也举例说明。例如,重度昏迷的病人(这里我们不研究脑死亡的因素),经过长时间的治疗,病情稳定,但是没有自主呼吸,需要长期使用呼吸机维持生命。这种情况下治愈也就是恢复自主呼吸的可行性微乎其微了(不是没有),家属放弃治疗,受害人死亡,那么侵害人是应该承担受害人死亡的责任还是承担受害人重伤(没有自主呼吸的伤情)的责任呢?这些需要从理论上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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