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什么时候提起阻却性事由
2012-07-28 12:45:08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其实这个问题在本网站致伤原因鉴定和致死原因鉴定中已经详细说明,在这里简单做概括。 对于损害后果...

      其实这个问题在本网站致伤原因鉴定和致死原因鉴定中已经详细说明,在这里简单做概括。
 

     对于损害后果为伤害健康权的案件,提起阻却性事由的时间和条件一般把握下列因素:

一、把握提起致伤原因鉴定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都限制了举证期限,所以提起的期限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是不是应该在受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就立即提起呢?笔者认为这样不妥。举证期限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是平等的,即使举证到期时间不一致,也应该按照一致处理。所以受到法院的应诉手续后,应该及时阅卷。

二、把握检材收集的最大可能性。

     原告也负有举证义务,在举证期限内最好放到最大的时间限度等原告举证。在此期间不仅仅是等,还要自行收集证据、请代理律师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或保全符合法院调取或保全的证据。待证据已经最大化的收集齐备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三、在申请前最好先自行分析。

     在向法院递交申请前,最好先找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虽然分析结论不是最重的鉴定结论,但是可以增加成功的可能性,避免冤枉花费不必要的经历和金钱,也为准备相关的材料列出提纲。
对于损害后果为受害人死亡的案件,提起阻却性事由的时间越早越好,因为尸体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很多鉴定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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