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死亡原因鉴定的条件
2012-07-28 12:29:44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本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

     (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进行尸检的条件包括:

     第一、进行尸检的前提条件是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进行尸检;
     第二、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死者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的,也就是说双方或者单方可以确定死亡原因,但是有一方有异议或者双方都对对方认为的死亡原因有异议,这种情况下应该进行尸检;
     第三、尸检的时间一般为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这里的48小时不是提出尸检的时间,而是进行尸检的时间;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这里同样注意,不但要有尸体冻存条件,并且延长的时间是最长到7日,而非在48小时的基础上再延长7日;
     第四、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民法里,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上述条件下可以正常进行尸检,确定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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