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案件中死亡原因鉴定的法律依据
2012-07-28 12:34: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上述规定不但适用于伤害案件,并且适用于任何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尸体解剖应该按照《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等规定进行。

     伤害案件中查明死亡原因尤为重要,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伤害行为与死亡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注意死亡原因并不一定就与伤害行为互成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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