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申请致伤原因鉴定
2012-07-28 12:25:21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提出致伤原因鉴定的,只有在有可能存在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提出致伤原因鉴定的,只有在有可能存在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才提出。但是在什么情况下提出呢?

     一、损害后果与加害行为之间明显不符合一般的因果关系时

     要根据加害行为的严重性,分析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比如,在一起一般的伤害案件中,伤害行为是用很小的一根木棍打在了受害人的头部,打架后加害人针对宣布的重伤鉴定结论大喊冤枉,称当时用的是一根很小的木棍,不可能造成脑出血的重伤损害后果。这是加害人自己感觉的。按照医学解剖分析,这样的力度也不可能造成这样严重的损害后果。这时就要查明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本案的最后结果是,由于受害人在受到本次伤害前,由于交通事故导致颅骨部分缺损,伤害的部位恰恰是没有颅骨的地方,在量罪处罚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发现在治疗过程中发现异常时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机动车属于高速的危险因素,所以导致的损害后果往往有不可预料性。无法根据加害行为分析出损害后果。但是在事故发生后,笔者认为加害方或者家属一般要去探望受害人,这样不但可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还可以了解伤情,甚至可以了解治疗情况。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被鉴定为重伤,主要伤情是肢体肌力不正常,加害人根据了解的情况,,不应该出现这样的损害后果,但是经过了解,医疗机构没有为受害人进行脊髓周围的手术和治疗,也没有颅脑损伤可能导致肢体肌力不正常的因素。这种情况下疑点增多,但是加害人无法了解全部的病情。为了查明事实,加害人申请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情和交通事故与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受害人本身就有椎管狭窄,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后果由原来的重伤变为了轻伤。但是交通事故加重了椎管狭窄的病情症状,参与度定的为次要责任。补充一下,本例交通事故由于重伤结果侵害人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重新鉴定结果鉴定为轻伤后,就不存在了刑事责任。

     以及发现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加重、受害人家属放弃治疗等等的情况时都要进行分析,可以但是不要盲目提起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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