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提起致伤原因鉴定
2012-07-28 12:23:49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针对为了减轻自己赔偿责任而提起的致伤原因鉴定,目的是为了查明损害后果不是或者不全是自己的侵害行...
      针对为了减轻自己赔偿责任而提起的致伤原因鉴定,目的是为了查明损害后果不是或者不全是自己的侵害行为造成的,但是,由于鉴定需要必须的材料,而材料又一般在受害人手里,为了充分的收集鉴定需要的材料就要采取一些措施了。这些措施包括:
     一、把握提起致伤原因鉴定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都限制了举证期限,所以提起的期限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是不是应该在受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就立即提起呢?笔者认为这样不妥。举证期限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是平等的,即使举证到期时间不一致,也应该按照一致处理。所以受到法院的应诉手续后,应该及时阅卷。
     二、把握建材收集的最大可能性。
     原告也负有举证义务,在举证期限内最好放到最大的时间限度等原告举证。在此期间不仅仅是等,还要自行收集证据、请代理律师收集证据、申请法院调取或保全符合法院调取或保全的证据。待证据已经最大化的收集齐备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三、在申请前最好先自行分析。
     再向法院递交申请前,最好先找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虽然分析结论不是最重的鉴定结论,但是可以增加成功的可能性,避免冤枉花费不必要的经历和金钱,也为准备相关的材料列出提纲。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提出致伤原因鉴定的,只有在有可能存在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才提出。

     现实案件中根据个案的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诉讼技巧。比如:确实无法及时分析,但是又怀疑存在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其他原因家中损害后果,可以先向法院递交申请。递交后再进行分析。用较小的代价维护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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