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由谁提起致伤原因鉴定
2012-07-28 12:22:55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对损害后果与加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异议的一般是加害人。按照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该是谁主...
对损害后果与加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异议的一般是加害人。按照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对于致伤原因鉴定,应该由谁提起,笔者倾向于由加害人也就是赔偿义务人提起。因为按照一般的举证原则,受害人证明存在加害行为,证明损害后果就按成了举证责任。这样似乎不公平,但是,如果强加于受害人再去证明不存在其他因素的致伤原因,会增加受害人的维权成本,也会导致很多案件久拖不决。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了减轻加害人(侵害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了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应该由赔偿义务人(也称作加害人、侵害人)提起致伤原因鉴定。并且,按照一般常规,为了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提出人也应该是赔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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