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前进行伤残鉴定的问题
2012-07-28 12:13:15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起诉前进行伤残鉴定一般因为以下情况不同而进行鉴定的时机也不同。 首先是鉴定的时机。鉴定的时机,也就是什么时间可以进行鉴定。伤残鉴定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到功能的恢复,但是损伤的情况不一样,功能恢复需要...

      起诉前进行伤残鉴定一般因为以下情况不同而进行鉴定的时机也不同。
 

     首先是鉴定的时机。鉴定的时机,也就是什么时间可以进行鉴定。伤残鉴定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到功能的恢复,但是损伤的情况不一样,功能恢复需要的时间也不一样。所以申请伤残鉴定前一定得注意什么时候能鉴定。
     其次是机构选择,最好选择声誉较好、客观公正的鉴定机构。

     诉前伤残鉴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自行委托。自行委托伤残鉴定,面临的后果是,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不服的,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一般都会准许。这是考虑到当方自行委托的鉴定可能会存在其他因素。
     二、双方共同委托。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在双方针对损害后果不能确定一致意见,但是协调的意向已经基本达成,为了确定最终的损害调解数额而进行鉴定。
     三、调解部门委托。这也经常出现在在第三方的协调下,双方都有调解意向,为了确定损害后果和损失数额,而进行的鉴定。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关于诉讼中的伤残鉴定问题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