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关联
2012-07-28 11:42:15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这里主要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干预。

     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行政权力的行使可以维护一个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卫生行政部门不但管理医疗机构的审批,还是主管执业医师的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以及造成患者伤害的纠纷,对责任人有依法处理的权利和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的介入,可以查清很多事实真相。但是作为与不做为可能导致结果的截然不同。

     首先,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权限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存在卫生行政部门确认非法行医的情况,首先该纠纷就不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调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存在非法行医,就不属于医疗事故,并不得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果在医疗纠纷中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了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就已经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过错,就需要承担责任。这里的法律条文结合后,就会发现,只要医疗机构有过错,即使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也要承担责任。但是前提是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查处。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不进行查处,按照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查处。如果不进行查处,利害关系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管理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这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同时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进行管理的依据。如果不管理,就存在行政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列举了十二种类的违法行为及对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较多涉及的是以下几种情况。首先,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依法、依职权进行查处。如果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关资料被伪造,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具体步骤不再多说,参见上面对医疗机构管理的说明。如果卫生行政部门查证医师隐匿、伪造病例的情况属实,,针对医疗纠纷案件,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医师来说,因为有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如果确确实实过错严重,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时,利用这些规定仅仅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规避了刑事责任也是立法上存在的技术疏忽。

     还有一点较为常用,就是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如果对这种情况进行查处,对医疗过错的认定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实里,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了多少,大家都心知肚明。在必要的时候,申请行政处理甚至进行行政诉讼,已经不仅仅是诉讼技巧的问题,而是督促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法。

     对于其他问题,要根据个案情况而定了。

     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介入的作用。当然,不是仅仅这些,更多的责任和权利需要社会各方各尽所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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