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研究
2012-08-03 00:11:23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非法行医罪中,关于造成就诊人死亡应该怎么理解,在现实中操作五花八门。有的只要是非法行医,就诊人出现了死亡,公安部门就直接立为刑事案件;有的只要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调解,公安部门就不查具体的死亡原因,不理不问。实际上这样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在实际操作工程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调解,都应该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查明“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查明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只有查明这些,查明后确定存在过错,查明后确定存在因果关系,才符合“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这里为什么将“医疗行为”加上引号?因为非法行医对患者进行的行为在概念上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但是在法律上不属于合法医疗行为的范畴,是非法的,所以,笔者将这里的医疗行为加上了引号。
     如果“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没有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也不宜定性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进行刑事处罚。但是在民事赔偿方面,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差别,民事部分笔者认为应当赔偿。但是,如果“医疗行为”有过错,也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参与度很小,就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了。
     综上,笔者认为,非法行医罪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应该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查明“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查明死亡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在进行量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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