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应否赔偿死亡赔偿金?
2012-08-03 00:09:57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医疗纠纷案件应否赔偿死亡赔偿金?答案是不一致的,医方认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项目进行赔偿,在这里并没有“死亡赔偿金”项目,所以不应该进行赔偿。
     患方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该赔偿死亡赔偿金。
     法理学认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并列为精神损失赔偿内的两个分支,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照搬过来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同时也未规定不赔偿死亡赔偿金);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措词为“参照”而非“依照”、“按照”,200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为两个赔偿项目,采用了“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中的“继承丧失说”,并且明确为物质性损害,对死亡家属不判赔物质损失,明显不对。 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再次明确了应同时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从立法历程来看,也应判赔死亡赔偿金,才能符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执法原则。 

相关热词搜索:医疗纠纷 应否赔偿 死亡赔偿金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非法行医罪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研究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