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保存好出院手续的重要性
2012-08-03 00:16:07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出院手续,作为患者手里记载医疗行为的资料,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性不用多讲。但是,在很多医疗纠纷中,患方却没有提供出院手续,最好导致自己败诉。
     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多次找医疗机构,称自己在多年前在该医疗机构治疗过,后出现了损害后果,要求解决。但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包括当时的医生都进行了更换。医疗机构称调查一下再说。经过医疗机构长达数月的“调查”,医疗机构回复说没有找到该患者的治疗记录。该患者经过咨询,认为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没有聘请律师,自己直接起诉。起诉到法院后,医疗机构的代理人经过查阅患者提供的材料,只有在其他医疗机构的治疗手续,没有发现被告医疗机构的治疗资料(患方怎么立案的我们暂且不讨论)。事实情况也是十多年过去了,医疗机构也是旧人去新人来。
     医疗机构的代理人在开庭的时候直接否认了该患者在该医疗机构就诊,最终导致患者败诉。
     该医疗机构是否有该患者的诊疗记录、是否存档病历,我们无法知晓;但是由于患者没有在该医疗机构诊疗的出院手续,最终败诉值得我们深思。
     有人会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吗?笔者提醒一下,医疗机构仅仅就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话说白了就是医疗机构负责申请鉴定,通过鉴定查明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果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患者在该医疗机构是否就诊,就需要患者证明了。所以,保存好出院手续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如果在本案中患者出示了出院手续(或者其他证明就诊的手续),医疗机构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病历,本案结果可能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转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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