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专家库不要缺少法医
2010-08-02 00:14:00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并于2002年8月2日公布,卫生部、中医药局卫医发[2002]196号通知虽然规定医学会应当依据《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设置学科专业组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但是,笔者认为,该文件的最后一个学科专业组“法医”不可缺少。
     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都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由于涉及到伤残级别,而医学会组织上方当事人抽取专家时,专家库中没有法医,导致抽取的鉴定专家组没有法医参加。患方对鉴定不服,进入处理程序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患方提出该鉴定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过审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的规定,最终否认了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在查证上述情况时,医学会的答复为本地没有法医参加专家组。我们也理解,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这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但违反了规定,并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医患双方可以不懂,但是专业的医学会不应该不懂。所以,医学会专家库不要缺少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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