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后卫生行政部门仍然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2012-07-28 20:51:03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里的“当事人”不但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包括行政判决中的行政机关,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决后仍然不履行职责,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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