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医疗纠纷的犯罪中的特殊犯罪主体
2012-07-21 17:33:37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刑法》中涉及医疗纠纷的犯罪主要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主体必须是合法行医...
《刑法》中涉及医疗纠纷的犯罪主要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主体必须是合法行医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的医务人员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非法行医的,不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以,非医务人员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145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不属于特殊犯罪主体。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主体是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五种情况,按照《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五种情况为:(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上述五种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特殊主体人员。

     《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的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指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如果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实施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包括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特殊犯罪主体。

 

相关热词搜索:特殊 主体

上一篇: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下一篇:单位犯罪概述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