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过程中什么情况下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
2012-07-21 17:50:04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在医疗纠纷过程中什么情况下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首先我们看一下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
在医疗纠纷过程中什么情况下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
首先我们看一下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按照上述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适用的法理学原理是侵权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种情况下,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但是如果适用医疗服务合同案由,笔者认为可以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是在错过一年的侵权诉讼时效后,或者考虑举证的问题时,才考虑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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