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案件鉴定的分类原则
2012-07-28 11:48:26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我国的鉴定制度在不断地发展,鉴定规范化日趋完善。鉴定因为涉及很多科目的社会科学,鉴定种类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家族。在这里,我们主要谈涉及医疗的鉴定。涉及医疗的鉴定,也由于各个行业、各种纠纷的不同分为很多类型。鉴定的分类原则,笔者认为主要是靠社会科学的学科不同而分类。但是涉及医疗的鉴定,笔者认为分类的原则主要是根据不同伤害原因而划分。因为各种引起伤害的原因不同,导致伤害后果的程度也存在差异。
      医疗鉴定,是由于本身医疗行为有时就是破坏性治疗,所以针对医疗行为进行的鉴定,就必须考虑医疗行为本身的伤害性。但是在现实操作过程中经常遇到这一类的情况:我们用剖腹探查来举例说明,本身疾病需要手术,针对第一次的手术,不应该计入损害后果,但是如果由于治疗的行为存在瑕疵,造成第二次剖腹手术,造成的第二次手术就属于损害后果了。但是,在实践里的鉴定一般不会对此做出明确的说明,都会将第一次的手术考虑到过错参与度里面。

 

职工工伤鉴定,考虑到职工工作本身危险性小的特点,针对伤害后果区别于其他鉴定。虽然有些岗位和职业危险性也很大,如高空作业等,但是对作业防护措施的严格要求,如果在劳动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风险同样小于其他致害原因。
      交通事故的致害原因由于具有高速、高风险,针对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标准就又区别于其他情况。一般按照工伤鉴定标准可以认定伤残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不一定能够成伤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涉医鉴定的分类原则是按照致害原因的不同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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