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案件鉴定原则概述
2012-07-28 11:46:19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包括进入诉讼的和未进入诉讼的)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并客观、公正、独立的进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笔者将鉴定原则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客观鉴定、公正鉴定、独立鉴定
一、客观鉴定
     客观鉴定是指鉴定人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依据客观的案情,做出客观的分析意见。
客观存在的事实有时候会被专业技术上的假象掩盖,有时候也会被他人故意或无意做出的表面想象所迷惑。客观鉴定的要求,是尊重事实的要求、是尊重科学的要求。要求鉴定人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专门知识,拨云见日,还事实于真相。
二、公正鉴定
     公正鉴定,要求鉴定人在内心首先确立公正的态度,鉴定时公正客观的查清事实,作出公正的鉴定意见。公正还包括不受权利、金钱、地位等等因素的干扰,不偏不倚进行鉴定。公正还包括全面分析,不断章取义等要求。
三、独立鉴定
     独立鉴定,不是要求每个人的意见必须一致,而是要求鉴定人本人或者多人,不能受到行政、利害关系、来自各方压力的干扰,要根据科学技术的真理进行独立的分析,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出具鉴定意见。在鉴定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保留自己认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也是独立鉴定的要求。
鉴定的客观、公正、独立原则互相独立、互相依存,只有在坚持三原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具正确的鉴定意见。为什么说坚持了原则还有可能出具不正确的鉴定意见呢?因为在科学技术日益完善的情况下,还有我们不知道的很多问题,所以说也有可能出现不正确的鉴定意见。但是如果不坚持鉴定原则,很可能会出现鉴定意见与事实情况大相径庭,甚至笑话。鉴定意见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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