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
2014-03-06 16:44:32 来源:互联网 评论:0 点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有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
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13年)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有的盗窃罪数额认
定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认
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
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
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
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并要求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
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
准。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
检察院经过充分调研,研究确定了我省盗窃犯罪案件的具
体数额标准。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
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
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遵照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23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
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
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
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
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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