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十年总结
2015-01-16 22:19:34   来源: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 http://www.cma.org.cn/index/yljd/2013813/1376381150381_1.html   评论:0 点击:

2002年,对中华医学会和全国各地医学会来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国务院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医学会在毫无准备、毫无经验的情况下,勇敢地接过了政府交予的重担,承担起被称为“烫手山芋”的,既无比光荣、又无比艰巨、又完全陌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社会公益性职责,挺身站到了社会矛盾集中的风口浪尖。
11年来,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指引下,医学会及其麾下广大医学专家把政府和社会的重托视为技术鉴定工作的唯一动力,迎着各种压力,克服困难、尽心竭力、坚持原则、顽强拼搏,追求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严格鉴定程序,加强制度建设,用无可辩驳的客观事实向社会证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总体是有保障的,11年组织医鉴工作的实际行动,使医学会做出了权威的专业学术组织对社会应有的贡献,不负众望,不辱使命!
(一)建设覆盖全国的技术鉴定体系。
2002年,在没有现成经验和模式的情况下,医学会系统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短短的时间内,紧紧依托学会的专科学术资源优势和地方学会的组织优势,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医学专家广泛积极支持和参与下,在全国迅速建立了囊括市级、省级四百多个医学会医鉴办的首次、再次和中华医学会的三级鉴定体系, 1500名专职医鉴工作人员队伍,形成了全国市级以上完整的鉴定组织体系,基本满足了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需要。11年来,绝大多数医学会是在国家没有财政投入、没有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艰难地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一步一个脚印,一丝不苟贯彻落实《条例》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鉴定原则,形成了一整套规范、严谨、公开、公平的工作程序,逐步使鉴定工作走上正轨并快速发展。
(二)建立适应医疗技术鉴定工作需要的专家库网络。
根据《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的规定,承担组织医鉴工作以后,市级、省级和中华医学会都分别组建了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包括各医学专业在当地和全国最有权威性、最优质的医学专家资源。其专家数量从2002年10万临床医学专家,经过三届调整,近年已发展为17万人。
按照以上部门规章的规定,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分为62个学科专业。各地很多医疗资源充裕的医学会,根据本地区临床医疗的实际情况,专家库的专业学科细分至80-100个;而即使医疗水平相对较差地区的医学会(如安徽等),专家库的专业学科也最少在25个以上。有的地方为解决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问题,由当地数个临近医学会共同组建一个专家库,共用鉴定专家资源,也能满足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需要。
进入医学会鉴定专家库的专家都必须是担任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相关专业人员,意味着专家库成员必须是从正规医学院校毕业后,经临床理论与实践摸爬滚打至少十三年以上,才符合入鉴定专家库条件;而中华医学会和有的省医学会要求入库条件必须是正高级职称,则其临床工作年限要求更长。所有专家库成员必须经过各个医疗机构及医学会相关专科分会推荐、医学会理事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等等审核批准后才能入库,并颁发专家库成员聘书。
而每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鉴定组,完全根据鉴定案例所涉及的临床相关专业学科,由医患双方随机抽取组成的。专家鉴定组经常包含三四个临床专业;涉及伤残鉴定和死因鉴定的,鉴定组中还随机抽取法医参加。
由此,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专家组成员在案件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都有本专业认可的相当专业造诣和一定的专业权威性,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三)为卫生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提供大量技术支持。
自《条例》实施的11年来,中华医学会和全国各地医学会始终以一系列具体措施及各项纪律和制度,确保医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医鉴工作的科学性、公平公正性起到了严密保障和严格约束的作用。
11年来,全国各地医学会共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1万例次之多(其中中华医学会接到鉴定正式委托共2100多例,组织“必要时”鉴定360例)。现有数据记载如下:
1. 鉴定例次:
2003年共8300例次:首次鉴定(市级)6700例次,再次鉴定(省级)1600例次;
2004年12032例次,其中:首次9089例次,再次2943例次;
2005年12110例次,其中:首次9714例次,再次2396例次;
2006年12522例次,其中:首次10184例次,再次2338例次;
2007年12580例次,其中:首次10207例次,再次2373例次;
2008年13492例次,其中:首次10929例次,再次2563例次;
2010年12967例次,其中:首次10479例次,再次2488例次;
2012年11074例次,其中:首次8859例次,再次2215例次。
可见,经首次鉴定后,只有大约四分之一左右案例要求再次鉴定,而其他四分之三案例即不需再次鉴定而结案:
2.医疗事故率:
全国平均医疗事故率11年来可谓十分平稳在一定水平,并略有提高:
2003年:首次鉴定(市级)32%,再次鉴定(省级)40%;
2004年:首次37%,再次42%;
2005年:首次37.5%,再次51.8%;
2006年:首次35.5%,再次51.1%;
2007年:首次36.7%,再次50.8%;
2008年:首次36.7%,再次52.4%;
2010年:首次39%,再次55.9%;
2012年:首次38.9%,再次54.4%。
3.两次鉴定结论的符合率:
自2004年来(2009~2011年无统计数据),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结论的符合率,为鉴定结论完全相同+基本相同(定性相同、等级或责任程度有所不同)的比例在76%~81%。随时间推移,两次鉴定结论的符合率小幅增高,而两次鉴定结论完全不同(即定性不同)的比例有所降低:
2004年符合率76%,不符合率24%;
2005年符合率77%,不符合率23%;
2006年符合率79%,不符合率21%;
2007年符合率78.1%,不符合率21.9%;
2008年符合率80.8%,不符合率19.2%;
2012年符合率80.4%。不符合率19.6%;
4.法院委托的比例:
法院委托鉴定的比例一直在:三分之一(市级)和二分之一(省级)左右,仅2年受《侵权责任法》的影响,法院委托鉴定的比例虽总体较前有所下降,但仍有基本稳定的“钢性需求”:
2004年:首次鉴定(市级)25%~47%,再次鉴定(省级)50%;
2006年:首次37%,再次51%,中华医学会78%;
2007年:首次39%,再次51%,中华医学会66%;
2008年:首次43%,再次54.3%,中华医学会65%;
2010年:首次鉴定36%,再次49.6%,中华医学会62%;
2012年:首次25.9%,再次45.2%,中华医学会61%;
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给医疗纠纷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决提供了大量的科学依据,减轻了卫生行政部门和法院大量技术性工作负担,医学会和各级人民法院也都建立了良性互动的沟通协作关系。仅从多年来一半以上(市级为三分之一以上)的鉴定案例由人民法院委托、经首次鉴定后只有1/4案例申请再次鉴定,这些数据充分体现,各地医学会的鉴定公信力已经得到了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的基本肯定。
至《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已有一多半省份的高级法院相继出台专门性文件、或者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形成共识或约定,赋予医学会医疗鉴定的唯一或优先地位。进一步表明:医学会鉴定的科学公正性和规范性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肯定,赢得了社会的信任。2008年底,各地医学会又承担起卫生部交予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光荣重担。
(四)提高鉴定质量,加强队伍建设,不断追求公信力。
医鉴实践使中华医学会和全国各地医学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公信力是鉴定的灵魂,公正公平是衡量鉴定工作质量的最终标准,是我们医学会鉴定机构得以生存的水、阳光和空气。因此,越来越多的医学会都在不断加强鉴定专家的培训工作,以增强鉴定专家的法律意识和鉴定能力素质,从而提高鉴定质量。
中华医学会为了不断提高全国各地医学会的鉴定质量,11年来定期召开全国研讨会、不定期专题调研会,以加强各地方医学会组织鉴定的能力、提高鉴定质量和鉴定书质量。中华医学会还创刊了由本会医鉴办主办的《医鉴工作通讯》的内部刊物,藉此为各地医学会的医鉴工作者提供共同学习医鉴相关法律法规、探讨相关理论研究,互相交流组织医鉴工作实践经验体会,及时上传下达上级有关指示、各地医学会医鉴动态的平台,至今仍以每年3-4期免费向各地医学会寄发。中华医学会还及时根据鉴定中的不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组织鉴定工作的整改建议;编写、内部发行并再版了《医鉴专家培训手册》,填补了鉴定专家的培训教材的空白;并先后3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优秀医鉴办和医鉴工作者的评优表彰活动。
尤其近两年来,大多数医学会都认识到鉴定质量、鉴定书质量直接关系到鉴定的公信力,及其对医学会医鉴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各地普遍加大了专家培训的力度,少数医学会还不断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针对性的培训措施,如采取鉴定会前培训、分专业培训、鉴定书分析解析培训等等;同时,医鉴办工作人员普遍在鉴定组的讨论合议过程中,都能代表医学会及时协助鉴定专家秉公、客观分析临床过程,要求和提醒鉴定组成员公正、科学鉴定,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促进了鉴定书质量的明显提高。
 就我会2010年对部分法官和律师的问卷调查结果(课题结题报告已于2011年向政法司、医管司、办公厅呈报)也可看出,医学会鉴定在法官和律师这两种人群心目中有着比较巩固的公信力,并受到绝大多数法官和律师的充分肯定和赞同。法官可以代表法院,而律师不仅是法律工作者,也可以间接代表医疗纠纷的当事人。由此,调查结果显示:法律界和社会对“医学专家做医疗鉴定”这一原则的尊重和认同,也说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在司法鉴定实践的层面上打下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五)医鉴工作造就的两支队伍。
中华医学会和各地医学会17万临床医学鉴定专家库成员,既是医学会鉴定工作的宝贵技术资源财富,又是医疗安全的护卫者和优良医德医风的倡导者和坚持者。他们绝大多数医德医风端正、坚持科学公正,愿意为裁判医学技术是非问题贡献自己的学识和经验,为自己能够参与医疗鉴定工作、履行“医学法官”的职责而感到无比光荣和自豪。经过多年医鉴实践和反复多种形式的鉴定培训,他们在鉴定工作中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绝大多数鉴定专家都能从法律和科学的角度,正确认识技术鉴定工作,进而在更高的高度正确认识临床医疗工作。这支临床医学鉴定专家的队伍不仅在鉴定中做到秉公、依法、科学客观鉴定,也必将对防范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发展、加强医疗领域乃至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依法治国起到明显推动作用。
同时,十年大量复杂、艰难、规范、细致的医鉴实践,更逐渐造就了一支来自医学会医鉴办、从事鉴定组织工作的医鉴工作人员队伍。他们懂法律、懂政策、懂鉴定,医法结合,严守工作程序和纪律,善于处理各种复杂局面,并肯于吃苦奉献、坚韧不拔、不计个人得失,成为医鉴工作可以放心依靠的行家里手和医学会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地实施医鉴组织工作的中坚力量。医学会鉴定工作的成绩中,无不渗透着临床医学鉴定专家们和医鉴工作人员们的智慧和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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