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纠纷的发展过程
2012-06-25 17:12: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我国的医疗纠纷发展过程经历了古代民间一般不予追究,皇室内医疗过失轻则丢官弃爵、重则性命不保。到近代民刑责任区分。至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有关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发展又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我国的医疗纠纷发展过程经历了古代民间一般不予追究,皇室内医疗过失轻则丢官弃爵、重则性命不保。到近代民刑责任区分。至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有关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发展又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1977年之前:建国初期侧重于法律裁决,可以不经医学鉴定,由法院按当时刑律给医务人员判刑。“大跃进”至文革前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处理,在文革期间处理处于一定的真空状态
      2、1978年到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前,这个阶段主要依据卫生部门的规定及1984年的《民法通则》
      3、1987年到l99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并且对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4、1997年到2002年3月:1997年3月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同年10月1起施行。1997年《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改变了原《刑法》对医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刑事处罚不明的状况。
      5、2002年4月起2010年:2002年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生效。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证据规则的实施,完全改变了以往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当年9月1日开始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一系列的处理医疗纠纷的法规、规章,为后来的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但是二元化处理的出现,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规定的不统一,导致很多医疗纠纷在各地处理不统一。
      6、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侵权责任法》统一了赔偿项目,但是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曾经一度引起举证责任是否改变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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