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误工费需要注意的事项
2012-07-21 18:00:32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索赔误工费需要注意的事项索赔误工费首先要确定误工时间,误工时间的确定有几种方法。第一是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第二是按照《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第三是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索赔误工费需要注意的事项
索赔误工费首先要确定误工时间,误工时间的确定有几种方法。第一是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第二是按照《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第三是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医疗机构的证明法院如果认为切合实际可能会采纳,如果不切合实际包括时间过短和时间过长,法院有可能不采纳。对于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的计算方法,由于伤残鉴定的时间不确定,有的很快就做了鉴定,有的一年多甚至几年后才做鉴定,所以按照定残的前一天计算误工费在公安部《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出台后已经不是首选的计算方法了。
对于误工损失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收入平均数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不是不存在)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赔偿是针对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的填补,针对误工期间没有减少收入的,按照法律规定不予赔偿,对于减少的收入过高的,法院会依法予以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误工费,而是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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