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那些来源的行政案件
2012-07-28 20:48:21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来源的案件: (一)在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来源的案件:

     (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
     (三)举报有据的。

     受理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但是,我们常常见到“不发现”的情形,也就是明明该行为违法,卫生行政部门不但知道了,并且受害人或者其他人员也举报了,但是卫生行政部门有意的“不发现”,这时,受害人可以提出行政申请,也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等方法进行救济解决。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应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立案:

     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经办人必须填写《立案申请书》。报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将批准立案的交监督管理办公室承办。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应在接到《立案申请书》后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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