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责任的承担
2012-07-28 20:33:17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上述拘留的规定,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笔者没有见到医护人员承担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责任的规定。

相关热词搜索:医疗纠纷 限制 人身自由

上一篇:吊销执业医师证的情况
下一篇:医疗纠纷中行政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的的法定情形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