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数据地方区别的法律依据
2012-07-28 18:23:29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考虑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及生活水平不一致,对受害人适用法律填补原则进行补偿的时候,综合考虑当地的物价等因素而制定的。

      地区差别主要体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别上,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因素也一并予以了考虑。

      一般参照的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还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上一年度”的规定。由于医疗纠纷案件往往周期长,所以在诉讼请求中最好不要单独列出每一项的具体数额,如果当地法院确实要求列明赔偿清单,最好做出标注,为自己留下尽可能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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