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书写诉状时关于诉讼请求的技巧
2012-07-28 18:17:30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的要求是必须明确,没有更深一步的规定,并且诉讼请求可变更、放弃、承认、反驳。

      针对涉及医疗的案件,很多情况下需要鉴定,鉴定的种类也较多,常见的是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参与度鉴定。在起诉的时候,一般情况下这些鉴定并没有进行,这就涉及到诉讼中的一部分风险。

      如果请求的标的额少,将来鉴定结果出来后按照鉴定结论计算的索赔数额高于诉讼请求时,就会面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规定的制约,因为一般鉴定结果很难在举证期限内做出。

      如果请求的标的额太高,鉴定结论定残级别低,就可能会浪费诉讼费用。

      笔者的建议是,诉讼请求明确到要求被告赔偿什么费用,列明项目,确切的数额待鉴定后依证据、依法计算。也可以先暂定一个数额,也可以陈述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什么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暂定××元,待鉴定后依证据、依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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