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医案件司法鉴定中的参与度
2009-07-06 11:33:00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参与度,是指存在过错、过失行为,有损害后果,并且过错、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考...
      参与度,是指存在过错、过失行为,有损害后果,并且过错、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考虑的过错、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作用力的大小问题。
     作为医疗机构申请鉴定时,应该申请参与度鉴定。目的是即使确定了过错、过失行为,又有损害后果,并且过错、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还可以按照参与度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方来说,申请鉴定时,如果申请参与度鉴定,笔者就不敢恭维了。作为患者,你只要证明有过失、有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就行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参与度鉴定,医疗机构承担的是全部赔偿责任。患方没有必要证明对方应该减轻赔偿责任。
 
     在这里,本人增加除医疗纠纷案件外的伤害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的分析意见。
     伤害案件中,最常见的伤害致死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在目前的实践中,伤害致死案件考虑因果关系的较多,考虑参与度的较少。以刀伤伤害后引起腹腔内大出血为例,如果伤害后没有及时救治,导致了死亡,犯罪嫌疑人逃脱,当时现场无其他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基本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现场人员较多,及时送伤者到医院进行了救治。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伤害的部位、伤害后再去医院途中的时间、到医院后医院的条件(小规模的没有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与三甲医院的技术条件有别)、救治过程等等因素。笔者认为:考虑的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与受伤人员最终的死亡结果之间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如果送治及时,由于医疗机构手术或治疗的原因,就应该考虑减轻或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如果送治的医疗机构就是没有手术条件的小医院,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不存在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如果伤害的血管是腹主动脉,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也无法从轻。如果伤害的是小血管,但是存在延误的情况,又当另作考虑了。所以在这类案件中,考虑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的参与度,甚至出现阻却性事由,可能会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除了上述伤害案件中出现的情况外,还要考虑受害人的原发疾病问题,有些情况下受害人本身就有疾病,交通事故导致了该病情的严重,一般不予考虑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如本身有高血压,交通事故的刺激导致血压进一步增高,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考虑减轻加害人承担的责任,但是特殊情况需要再继续分析。但是如果本身就有某些疾病,如椎管狭窄引起的肢体无力,受伤后要是将原发疾病一块计入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就显失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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