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异议的救济途径
2012-07-21 18:40:43   来源:申红平律师   评论:0 点击:

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如果发现程序违法等情况,可以请求原鉴定的医学会重新鉴定。这里需要注意,能否重新鉴定是不确定的...

     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如果发现程序违法等情况,可以请求原鉴定的医学会重新鉴定。这里需要注意,能否重新鉴定是不确定的,最好不要放弃再次鉴定的法定救济途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行政部门有一定的审查权。
 
     医疗纠纷过错、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对这类鉴定不服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了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同时,第二十八条对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伤残鉴定: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如果是人民法院委托做出的,使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下之分。我国为了适应需要,划分了一部分国家及鉴定机构,但是也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伤情鉴定:目前不服伤情鉴定,需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核,大部分都称作为“刑检委”,这个机构只出具伤情复核的医学结论,不出具伤情的具体鉴定结论。根据该医学分析结论,还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伤情鉴定意见。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取消了这一块的规定。但是相关的政策应该出台,具体规定这部分的实施方案。
 
     死亡原因鉴定的救济途径:在各类案件中,针对死亡原因作出的鉴定意见和结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前提条件是标本和尸体仍然保存着,并且符合保存条件。根据规定,尸检时取出的标本需要保存一段时间,除非案件纠纷当事人认可,否则不应该提前处理。
 
     任何的鉴定意见,都是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都应该严格按照对证据审核认定的程序对每一份鉴定进行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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