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进入诉讼阶段的鉴定提起
2012-07-21 18:38:16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进入诉讼阶段,不管医方还是患方,双方都有权利申请鉴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引起了举证责任是否还倒置的争议。...
进入诉讼阶段,不管医方还是患方,双方都有权利申请鉴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引起了举证责任是否还倒置的争议。争议归争议,双方都有申请鉴定的权利毋庸质疑。
申请做什么鉴定,是目前医疗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对于医疗机构,其实不管什么鉴定,都是查明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对于患方来说,大部分都不愿意做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鉴定机构没有权利做医疗事故鉴定(姑且这样认为,因为能不能做还可以进行探讨)。而医学会的专家库大部分都是本地医疗机构的专业医师,造成很多患者在情感上无法接受今天我给你鉴定、明天你给我鉴定的鉴定成员组成模式。也由于在个别案件中存在过不公正的因素,导致很多受害人对医学会不信任。
申请鉴定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申请狭义的司法鉴定。
上面已经说到,医疗事故鉴定到医学会进行。
司法鉴定,之所以提到“狭义的”,那么对应的就有“广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的定义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里是否包括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明确。笔者把该决定规定进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鉴定定义为狭义的司法鉴定。在这里谈到的司法鉴定除了特别说明的以外,都指狭义的司法鉴定。但是在我国部分地方,根据上述规定,将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也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样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不尊重。
所以,如果申请司法鉴定,最好注明申请到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申请再审时鉴定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为鉴定意见改变而申请再审立案的。必须是原鉴定机构出具了相关不一致的鉴定意见。所以,如果申请再审,申请其他鉴定机构做鉴定一定要慎重。
 
不管在哪个阶段,提起鉴定都需要申请书以及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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