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纠纷案件中封堵医院之现象的分析
2012-07-21 18:22: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封堵医院大门,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已经不为罕见。笔者经过梳理,认为封堵医院大门存在这么几个阶段。初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医疗纠纷发生后各地往往参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封堵医院大门,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已经不为罕见。笔者经过梳理,认为封堵医院大门存在这么几个阶段。
 
初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医疗纠纷发生后各地往往参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定额赔偿数额进行解决。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赔偿数额较低,有些纠纷在发生后,患方不愿意得到较少的赔偿而直接找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理论,有些情况下医疗机构为了息事宁人,在患方有倾向作出过激行为时,做出让步,赔偿了之。这时的赔偿数额往往高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数额。其他患者发现这一“捷径”后,纷纷效仿。这是封堵医院大门的雏形。
 
发展期: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由于《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实施;1989年10月l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1990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地赔偿标准的不统一,突破了“限额赔偿”,各地法院出现很多高额赔偿判决。
但是医疗纠纷案件诉讼的复杂性,也导致很多患方不愿意走诉讼程序。迫于部分地区出现的高额赔偿判决的压力,医疗机构往往在患方有过激行为时,一赔了之。这个阶段是滋生封堵医院大门的发展期。
1986年10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的通告》曾经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面对高额的赔偿,有很多人不惜以身试法。并且由于高额判决赔偿的出现,也由于很多情况下确确实实患方出现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也由于很多纠纷最后协商进行了赔偿,公安机关放松了对该规定的执行。
高峰期:在高额判决的影响下,在医院的让步下,很多不管医疗机构有没有过错的纠纷,出现只要堵医院大门就可能得到赔偿的现象。在这些因素下,上世纪就是年代后期到本世纪初期,封堵医院大门屡禁不止。
 
平衡期:本世纪初,医疗机构也发现了很多没有过错的纠纷为了得到赔偿,封堵医院大门、影响医疗机构秩序。在此情况下,2001年8月3日卫生部、公安部再次下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一般采取不管是否有过错,均不愿进行调解的情况。但是由于医疗纠纷案件诉讼的复杂性,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选择封堵医院大门的情况并存。
 
消极起:在上述多种因素的驱使下,为了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200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20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在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该规定的实施,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为了配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顺利实施,也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利,也由于多年医患矛盾需要相关的法规、规章进行调整。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许可专业组目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续出台并实施。2002年,在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相关制度的制定上,是辉煌的一年。这么多的规定,让患者看到了国家对规范处理医疗纠纷的决心,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曾让医务人员抱怨颇多。在这种情况下,围堵医院大门的现象一度直线下降。
 
反弹期,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上处于精神损害赔偿是物质性损失还是精神抚慰性补偿上,出现立法技术的困惑和难题,导致了各地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出现诸多实物性难题。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出台。该通知一般认为是我国出现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的标志。也由于实务中理解不一,出现伤害后果严重赔偿少、伤害后果轻微赔偿多的不公平现象。此时,很多纠纷再次激化,影响医院秩序的情况再次抬头。甚至出现媒体上提到的“医闹”。
 
近年来,伤害甚至杀害医务人员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与医疗纠纷案件诉讼周期长,“成本”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有望在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指出明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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