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后封存病历的必要性
2012-07-21 18:16:27   来源:   评论:0 点击:

发生医疗纠纷时,第一时间封存病历,不管对于患方,还是对于医方而言,都是对自己最大可能的保护措施。对于患方而言,将病历资料封存,有利于保全证据,为以后的维权提供第一手的、最重要的证据。封存病历对于患...
发生医疗纠纷时,第一时间封存病历,不管对于患方,还是对于医方而言,都是对自己最大可能的保护措施。
对于患方而言,将病历资料封存,有利于保全证据,为以后的维权提供第一手的、最重要的证据。封存病历对于患方的意义特别巨大,病历保存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里,随时都有可能被更改甚至被篡改,即使患方事后明明知道病历被改过,但是由于没有或缺乏其他证据支持,患方主张医方改过病历的请求往往无法得到支持,甚至由于没有证据,又不同意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进行鉴定,而导致败诉。主张病历虚假,需要主张的一方举证证明,但是这样的证据取得率微乎其微。
对于医方而言,封存病历不但是对患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即使以后患方不认可病历,只要拿出封存的病历,患方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病历不真实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予以采纳封存后的病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
封存病历的要求:
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病历的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两个规定有不一致,具体实务操作要视情况而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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